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17-04-01 00:00:00  作者:[db:发布人]  浏览量:3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 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和过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均属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不按教学计划授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授课计划(含实践环节),致使教学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8学时以下。

2.未经院、系(部)同意,擅自调课、调监考,合班或分班上课,请人代课、随意变动上课地点,实习、实训课应由多人指导的而交由一人指导。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在10分钟以内。

4.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

5.教师上课不授本学科课程内容。

6.上机课有多人玩游戏、QQ聊天或浏览与教学无关网页,未进行实训操作,而教师未纠正。

7.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提交授课计划、毕业设计指导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教学检查时,无故未按时上交教学资料。

8.上课不考勤,疏于管理或在实践教学期间疏于指导、巡查,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9.任课教师上课时教态不得体或穿戴不文明引起学生反感。

10.课堂上吸烟,饮酒后随即上课。

11.讲课不负责任,教学内容混乱,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

12.上课(含室外课、实习实训课)过程中,接、打手机或收发短信等。

13.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离开教学场所。

14.实验(实训)课前未预做实验(实训)或未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而影响正常教学。

15.带队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

16.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下。

17.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没有指导记录、没有批改痕迹。

18.考试命题内容和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呈偏态分布。

19.监考教师事先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监考过程中聊天、看书报或接打手机、收发短信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

20.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之内。

21.监考、巡视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或在监考、巡视时对考试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

22.考场记录单填写不详细、不符实。

23.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3份以下。

24.考试试卷或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后未按规定保存,而致使无法提供学生考卷或设计结果(论文)。

25.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影响教学统一管理工作。

26.粗心大意,错、漏报2名以上4名以下学生的成绩。

27.课表安排、考试安排、调课不当,而影响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28.未经学院许可,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更换已审批通过使用的教材。

29.其它明显违反教学纪律,但尚不构成二级教学事故的现象。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

2.不按教学计划授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授课计划(含实践环节),致使教学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12学时以下。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监考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4.未经学院批准,违返规定私自组织学生考取相关证书。

5.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在20分钟以内。

6.未经学院许可,利用上课时间为学生播放电影或与教学无关的视频。

7.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8.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50%;同一门课程3年内出现重复试卷。

9.命题教师未按时交付试题,影响考试安排。考试(考查)命题人考前没有试作或者试题核对错误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10.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

11.未经学院考务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替监考。

12.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进行庇护或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解题做暗示;

13.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又未及时追回。

14.阅卷教师不按规定评分阅卷,违背师德,对学生成绩随意更改

15.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 3份以上6份以下。

16.粗心大意,错、漏报4名以上学生的成绩。

17.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18.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9.试卷在收发、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失密。

20.考场、考核设备准备不完善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1.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

22.其它明显违反教学纪律,但尚不构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现象。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出现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或宣扬封建迷信和邪教。

2.一学期内发生3次三级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

3.在课堂上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

4.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打骂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较重后果;体育课未进行安全教育,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伤害事故。

6.不按教学计划授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授课计划(含实践环节),致使教学进度相差12学时以上。

7.旷教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8.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指导错误、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财产损失 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

9.考试命题时试题有原则性错误,同一试卷错误涵盖10分以上。

10.以考试分数作交易,诱使学生网上评教为本人打高分。

11.命题教师或其他人员故意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题。

12.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工作失误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13.考前培训会缺席同时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串通考生违纪作弊。

14.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10份以上。

15.未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擅自停开或变更所开课程。

16.管理人员未按学院规定及时组织检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情况,造成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丢失。

17.其它情况严重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全院通报批评,给予50元经济处罚,并且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2.对于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文全院通报批评,给予100元经济处罚,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200元经济处罚,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外聘兼课教师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并予以解聘。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校内教师,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解聘。造成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四、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处理、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九条 采取系(部)自查、教务处和督导办督察、师生举报的办法,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条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部)及教务处。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牵头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各系(部)共同核定。

第十一条 事故核实无误后,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一级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凡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应一事一档予以保存。

五、申诉与复核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的文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人事处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被处理者对学院复议意见仍持异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务处代表学院实施教学事故的认定与通报处理。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各类评先资格的审核与处理由相关单位实施。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工资扣发、职称评审资格的审核与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相应档案材料的入档由人事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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