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4-04-28 00:00:00  作者:[db:来源] 

河南省教育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成果鉴定和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河南省教育厅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重点项目、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2年,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前30天,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第五条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⑴重点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其中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厅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同时,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

⑵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厅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未出版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已出版的可直接提交原件。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装订成册。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正文一律用4号宋体字,要将研究报告与相关阶段性成果、采纳证明原件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须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加装封面、目录,后附项目申报时的《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封面应填写项目名称等信息,封面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最终成果按要求装订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的份数为:重点项目成果一式4套(其中3套应作匿名处理,即不得在成果中显示项目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成果1套。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简称《结项审批书》,下同)2份,连同最终成果材料、相关成果原件及复印件(1套)和《申请评审书》(1份),装入档案袋,报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符合条件者,可免于鉴定;其他均需经过鉴定。免于鉴定和鉴定等级为合格及其以上者予以结项。

第九条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实行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重点项目最终成果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负责组织;规划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最终成果一般采用通讯鉴定,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条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会议鉴定专家由河南省教育厅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通讯鉴定应聘请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至少2位专家不得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鉴定专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5年内不再聘任其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鉴定的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已经出版;

2.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成果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以正式文件为准);

4.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报告和论文类成果以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5.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2份),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

免于鉴定的成果,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第1、2、3、4条之一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上述第5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第四章结项

第十六条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结项以鉴定结项的形式完成,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或鉴定通过的项目可予以结项。

第十七条结项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照《申请评审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3.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核项目鉴定是否通过;

4.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结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对鉴定和结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同时申请、组织项目鉴定事宜。

2.河南省教育厅依据专家鉴定意见,计算出每个项目成果的平均分数,最终确定鉴定等级。

3.河南省教育厅定期将鉴定结项结论予以公布。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发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连续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河南省教育厅进行通报批评,由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条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河南省教育厅在收到鉴定材料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南省教育厅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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